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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财经》:“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否应入刑?法学专家赖早兴:还值得探讨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2日 编辑: liyuqing

(来源:《时代财经》 2020-10-20)

赖早兴教授接受南方传媒(601900)旗下时代传媒集团的新媒体——时代财经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的采访,采访实录如下:

    至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是否要犯罪化,赖早兴分析,目前法律界最大的争议是,民事和行政手段是否已经用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防止该类事件的发生。

    提高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龄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一系列修改引发了舆论极大的讨论。

    有观点认为,草案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中,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形还不够震慑,应该单列出来。也有观点认为,猥亵儿童罪应该把最高刑罚进一步提高到死刑。

    草案中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力度,在增加情形、量刑等方面的修改是否合适?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等社会关注的热点内容,最终会被通过吗?如何看待草案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热点、大众关切事件的回应?1017日,时代财经专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赖早兴教授。

    赖早兴认为,奸淫幼女是否独立成罪并不是一个立法问题,而是司法实践中是否承认其独立性的问题。

    对于猥亵儿童罪是否应把最高刑罚进一步提高到死刑?赖早兴认为,从最恶劣的案件看,强奸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无疑大于猥亵儿童案件。不能因个别案件的特定情况而改变目前猥亵儿童罪法定刑的设置,一味追求死刑配置。” 

    至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是否应被视为犯罪,赖早兴分析指出,目前法律界对此存在的争议是,民事和行政手段是否仍然无法防止该类事件的发生。从目前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上看,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是否应当被视为犯罪还值得探讨。

 

奸淫幼女是否独立成罪存在争议
 

    时代财经:草案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中,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形。有声音认为,单独列出奸淫幼女罪罪名可能比增加情形的震慑作用更明显。你对此观点是否认同?

    赖早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在强奸罪方面已突出了对幼女的保护,强调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且在加重法定刑的情形中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草案在强奸罪的加重法定刑情形中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形,再次强化了对幼女的保护。这是因为原来的立法从情节、人数的角度作规定,而年纪幼小的女孩以及造成伤害已不单纯是情节的问题。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并没有强调要达到重伤的程度。如果达到重伤的程度,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适用加重法定刑。这是对近年来幼女被侵犯呈现低龄化而引发的社会关切的立法回应。

    是否要在《刑法》设立独立的罪名,以保护幼女不受性侵犯,并严厉打击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这一直都是有争议的问题。

      1979年《刑法》实施过程中,理论界对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一个罪名(强奸罪)还是两个罪名(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存在争议。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奸淫幼女是独立成罪的。

      1997年《刑法》公布后,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各自关于罪名的规定中都规定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但2002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

    这样看来,奸淫幼女是否独立成罪并不是一个立法问题,而是司法实践中是否承认其独立性的问题。

    时代财经:有观点认为,草案的修改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非常有帮助,但惩处力度不够。某些猥亵行为对儿童的伤害后果绝不亚于强奸罪,应该把最高刑罚进一步提高到死刑。你怎么看?

    赖早兴:《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猥亵儿童罪作了规定,并强调从重处罚。从法定刑上看,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具体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虽然个别猥亵儿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普通形态的强奸案,但从最恶劣的案件看,强奸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无疑大于猥亵儿童案件,因此强奸罪有死刑配置,猥亵儿童罪只有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配置是合理的。不能因个别案件的特定情况而改变目前猥亵儿童罪法定刑的设置,一味追求死刑配置。

    时代财经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的137500多条意见中,大量意见集中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这能否说此前刑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欠缺或空白?

    赖早兴:对原有立法的修改不代表原立法存在空白,但对原有立法内容的增加确实表明原有立法存在空白,这两种情况都表明原刑法的不足。

    立法作出修改,一方面是社会在发生变化,人具备刑法上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时间在提前;另一方面,网络化的社会中,信息传播快、传播广,一些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应较以前更强烈,立法要应对民众的关注。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有待商榷
 

    时代财经: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拟入刑等社会热点与民众关切的内容,你认为最终会被通过吗?

    赖早兴: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是否要入刑,这在学界中存在争议。

    其中,最大的争议是,民事和行政手段是否仍然无法防止该类事件的发生。近年来,揭露出大量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其实大多发生在多年前。在管理系统网络化后,这些问题才被揭露出来。

    从处理结果上看,被揭露出来的冒名顶替者的学历、学位都被宣布无效,并且失去了工作,还要承担民事赔偿。有了这些措施,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现象会消失。至于那些运用手中职权帮助冒名顶替者入学的公职人员,有相关的罪名加以规制。因此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是否应当构成犯罪还值得探讨。

    时代财经将冒名顶替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入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热点的回应。怎么看待这一变化?这是大陆法系的特点使然吗?

    赖早兴:刑事立法或法律解释中要应对社会对特定事件的关切,不是大陆法系独有的现象。实际上,在刑法上英美法系也法典化了,而且在判例中法官会根据社会的变化而改变,或更新原判例法中所形成的原则或规则。

    新增的修正内容有的经过了长期讨论,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基本共识,例如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但也有的内容是为应对近期热点而提出的,未经充分研究讨论,例如特定情形下性同意年龄提高的问题、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这些问题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包括是否应当修改?如果修改,如何在立法中用条文加以表达?

    时代财经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目前最好的足彩app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97刑法毕竟已经施行23年,已经有了十个修正案的补丁。你怎么看待这一打补丁的修订方式?有学者指出,刑法修订应摈弃单一的刑法典模式,改为分散式、多种法律渊源并行的模式。你怎么看?

    赖早兴:我国对《刑法》的修订通常采取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刑法》对刑法的修改基本采取的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后则主要采取修正案的方式。

    这种修订方式的变化体现的是立法者对刑法统一性的认识。因为以特别刑法的方式修改刑法,使刑法典外还存在大量的刑法条文,导致刑法条文过于分散,也容易出现刑法典与特别刑法条文衔接不畅的问题。

    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订《刑法》,修正案获得立法机关通过,生效后其内容即自动纳入到刑法典中,可以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因此立法者采取修正案的方式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至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是否要犯罪化,赖早兴分析,目前法律界最大的争议是,民事和行政手段是否已经用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防止该类事件的发生。



    附:原文链接

    https://tfcaijing.com/touch/article/page/5477594f4d46586c53564a5a5441374232576a413351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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