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党组对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
(一) 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二) 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 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四)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五) 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六) 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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