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屠新泉、崔凡)深解读|中欧电动汽车反补贴案磋商的关键是什么?有几种可能性?
(来源:第一财经,2024-09-15)
13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欧委会拟拒绝中国业界提交的欧盟电动汽车反补贴案价格承诺解决方案答记者问。
根据商务部网站的消息,9月12日,欧盟委员会新闻发言人称,中国机电商会和所有电动汽车生产商提交的关于欧盟电动汽车反补贴案的价格承诺解决方案均未达到要求,欧方打算拒绝相关价格承诺申请。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回应称,欧委会无视中国业界的诚意和努力,在未进行深入沟通的情况下,提出拟拒绝中国业界提出的灵活解决方案建议,中方对此深感失望。
发言人称,目前磋商的关键在于欧方是否真有解决问题的政治意愿。中方敦促欧方切实落实中法欧领导人三方会晤关于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处理经贸摩擦的重要共识,拿出诚意和行动,认真考虑中国业界的合理关切。
“中方既有通过对话磋商妥善解决分歧的最大诚意,也有维护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最大决心。中方将密切关注欧方后续进展,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定捍卫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发言人如此表示。
商务部研究院对外贸易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梁明对第一财经记者说,近年来,世界经济复苏乏力,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持续蔓延,由此引发的贸易争端此起彼伏,并呈现出数量多、烈度强和长期化的特征。一直以来,中国都是贸易救济调查的首要目标国。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不断遭遇来自其他经济体的贸易摩擦,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的一个“新常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WTO)研究院院长、教授屠新泉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根本上说,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是关键。好的产品最终会满足市场需求,而中国新能源汽车作为一个有巨大潜力的产业,尽管目前面临一些贸易摩擦等问题,但其在全球市场的发展空间依然非常广阔。”
什么是磋商谈判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咏前在12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近日将访问欧洲,9月19日将与欧委会执行副主席兼贸易委员东布罗夫斯基斯举行会谈,就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案进行磋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磋商谈判是处理贸易摩擦的方式之一。例如,在贸易救济案件中,既可能有贸易救济调查机构和被调查企业的磋商谈判,也可能有双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和磋商。
崔凡介绍,有时候通过磋商,贸易救济调查可能会以价格承诺或者最低限价的方式结案。磋商可能与贸易救济调查程序同时进行。不过,即使在贸易救济调查结束终裁发布之后,也并不一定意味着磋商的失败和终结。以往也曾经存在终裁发布以后,双方通过磋商最终达成一致的情况。
比如,2004年,欧盟对来自中国的铸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05年7月发布公告,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经过多轮磋商,在终裁半年多后,中国机电商会代表涉案企业与欧盟委员会达成价格承诺协议。
崔凡补充,在长期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双方有可能进入诉讼程序,例如被调查并被采取措施的企业可能在调查国国内通过其国内诉讼渠道向法院起诉调查机关。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被调查方政府也可能在WTO向实施贸易救济一方的政府提起争端解决。在WTO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双方首先需要进行磋商,之后再进入专家组裁判程序。而在整个世贸争端解决的过程中,都存在同时进行磋商的可能性。
例如,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欧开始相互指责对各自飞机制造业提供非法补贴。2004年10月,美欧同时向WTO就大飞机贸易补贴措施提出磋商请求。磋商失败后,美国单方面退出1992年《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同年,美国和欧共体先后在WTO起诉对方为各自航空企业提供不公平补贴。
“无论是谈判磋商,还是国内诉讼机制,还是WTO争端解决机制,都是维护本国企业利益的方式。”崔凡表示。
以往经验
梁明补充道,尽管一些案件在磋商中达成了一致,但由于让步太大,最终给相关国家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例如,1985年,美国与日本等国家在纽约签订了《广场协议》,引发日本的泡沫经济,而泡沫经济的破裂使日本进入了所谓“失去的十年”。
屠新泉表示,贸易救济磋商谈判的核心问题,归根结底是利益冲突。他说:“美欧大飞机补贴争端案是WTO争端解决案例,归属政府间磋商。但这个案子说明,贸易摩擦能否通过WTO规则或裁决得到有效解决,取决于各方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大飞机补贴案之所以拖延至今,是因为该产业对于美国和欧盟都至关重要,双方都不愿意在这一关键领域作出让步。即使在WTO的裁决之后,双方仍然坚持各自的政策,原因就是利益过于重大,以至于即便有裁决存在,相关成员也不愿意遵守。”
“因此,当某一争端涉及利益过大时,即使展开磋商,最终也难以达成一致。这种情况下,磋商往往只是形式,难以产生实质性的结果。而在某些较为轻微的贸易争端中,涉事国家可能因为利益不大,愿意在磋商中作出妥协,甚至撤销相关政策。”屠新泉分析,“这次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双反调查,涉及的不仅仅是新能源汽车产业,还影响到整个欧盟的汽车工业。而汽车产业是欧盟最大的制造业支柱,因此欧盟不太可能在这一问题上轻易作出让步。这场磋商的难度也由此大幅增加。”
梁明分析,从过往案例来看,就谈判达成协议的情况来看,最终的结案方式多种多样,都是基于每一个案件本身的特点而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照搬。“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以各种方式落地均属正常,都是根据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作出的正常反应,影响因素包括国际市场的供需情况、价格波动等因素及后续的发展变化等。”他称,“从过往案例来看,尽管结案方式不拘一格,但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和产业利益。此次中欧贸易救济磋商谈判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谈判,谈判的过程必将是艰苦的和长期的,中方不预设谈判结果,也不会做不该做的妥协,在涉及国家和企业利益等重大问题上,中方不会让步。”
“贸易摩擦高发期”
13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8月20日和9月9日,欧委会两次发布欧盟电动汽车反补贴案终裁披露,依旧延续错误做法,裁决高额税率。中方对此无法认同、不能接受,但始终秉持最大诚意,努力通过对话磋商妥善解决摩擦。
发言人透露,6月22日中欧商定启动欧盟电动汽车反补贴案磋商以来,双方工作团队密集开展了十余轮磋商,中方先后向欧方提交了数万页的事实和证据,也提出了灵活解决方案,付出了巨大努力。但欧方一方面声称愿意通过对话解决,另一方面却迅速草率拒绝中方建议,且始终不给出任何具体对案,完全没有体现出相向而行的诚意。如果磋商最终未能达成共识,责任完全在欧方。
发言人介绍,8月24日,中国业界在本案调查程序时限内提出价格承诺解决方案,充分考虑了欧方诉求,展现了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中国业界表示,其价格承诺提议完全具有合规性和可执行性,所有技术问题均可通过磋商共同解决。据了解,多个欧盟成员国也对价格承诺解决方案表现出较大兴趣。欧委会在未经详细评估的情况下拒绝相关方案,既打击了中国业界继续合作的信心,也不符合欧盟成员国的期待,更不符合其希望通过对话解决本案的公开表态。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副会长周晓燕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从目前的国际形势看,地缘政治和安全因素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加,经贸领域成为一些国家打压竞争对手、谋取战略优势的“主战场”。美国将中国视为战略竞争对手,协同盟友持续对华搞“脱钩断链”,加快对华推进“去风险”“降依赖”,遏制中国发展意图愈加明显。在这种大环境下,我国与美西方国家通过磋商谈判成功解决重大贸易摩擦的难度大大增加。
她说:“当前,我国正处在贸易摩擦高发期,对于一些贸易摩擦案件,如果双方能够在深入沟通、坦诚磋商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解决问题的方案,例如,以价格承诺等方式结案,固然是好的,但是如果对方要价过高,提出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要求,那么,无法达成预期结果也是正常的。”
崔凡表示,今年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较多,形势较为严峻。特别是一些重要行业,存在某些国家联手对我采取措施的情况。这里面既有经济因素,也有一些非经济因素。“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冷静对待,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情况,例如未经调查没有证据,没有根据地对中国产品加征任意税率的关税,这是明显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另外还有一些情况,则是滥用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机制。对于不同的情况,我们应对的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中国既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问题的诚意,也有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身企业利益的决心。”他说。
崔凡对第一财经记者称,中国是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出口国,也是第一大制造业大国,相应地,我们遭受的贸易救济调查的频率也是偏多的。但是,这些摩擦并没有从根本上阻碍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规模在全球的比重总体上是提升的。对于中国来说,应该进一步实施贸易强国战略,坚持以质取胜,同时深化国内改革,优化竞争秩序,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攀升,扭转增量不增利的局面。要依托国内大市场,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
屠新泉认为,即便在当前这一阶段,欧盟可能心存担忧或不甘,但从长远趋势来看,新能源汽车仍然是一个前景广阔的行业和市场。中国企业在这一领域已经取得了先发优势,尤其是在电动汽车方面,并且中国国内市场庞大,增长空间依旧很大。通过不断提升技术水平、性价比等各方面的能力,中国企业可以进一步壮大自身,最终实现更好的发展。
来源:https://m.yicai.com/news/102275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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