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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迎新工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 2005年08月26日 编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200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营造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京教策[2005]5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目前最好的足彩app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生。

第三条 学校处分学生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错与处分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校给予适当范围的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自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进步明显,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满无再次违纪行为且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察看期内又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裁定

第一节 触犯法律的行为与处分裁定

第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后,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免于处罚的,视其情节,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处罚者,学校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与处分裁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社会安定,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纪行为与处分裁定

第十七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程度以国家有关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一条 故意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侵犯财产的违纪行为与处分裁定

第二十二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涉案价值3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涉案价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涉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伪造、盗用、涂改、冒领、转让各类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盗用他人互联网账户,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害公私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校园秩序的违纪行为与处分裁定

第二十六条 扰乱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会场、运动场、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私自在集体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情、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因主观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情。学生卖淫、嫖娼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酗酒闹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利用电脑、网络等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节 学习违纪行为与处分裁定

第三十四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一)18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4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6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42课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习违纪行为与处分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习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违纪行为与认定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场纪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裁量

第一节 处分裁量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者,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

第四十条 一人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分别处理,合并执行。

第二节 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纪学生主动承认违纪行为并如实交待违纪事实,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纪学生主动检举同案人经查证属实的,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纪学生确系过失违纪的,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纪学生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纪学生能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纪学生确系精神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节未列举的其他可从轻或免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三节 从重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纪学生在确凿的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且态度恶劣者,可从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纪学生对举报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可从重处分。

第五十条 多次违纪经教育不改正错误者,可从重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本节未列举的其他可从重处分的违纪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可给予从重处分。

第四节 附加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纪学生本学年度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同时附加下列处罚:

(一)取消该生参评本学年度学校和学院的各类“推优”、评优资格。

(二)取消本年度学校公派出国交流、出国留学资格。

第五十三条 本科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第五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一节 调查与取证

第五十五条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学校指定专门人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要由相关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五十六条 与违纪学生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该回避,不能参与调查。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和思想品德方面的,由学生处、研究生部、高职教育学院根据学生归属分别进行调查;学习和考风考纪方面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部、高职教育学院根据学生归属分别进行调查;治安、安全和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

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时,违纪学生所在单位的学生工作老师应协助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五十八条 经过审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提出拟处分意见,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拟处分的事由和依据,并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学校依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由学校授权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对违纪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报主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处分学生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期限。

第三节 送达与备案

第六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第六十三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以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对于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违纪学生,在其后的一年时间里表现积极或有突出事迹的,学校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可把其违纪材料从学生本人档案中撤出,但不从学校文书档案中撤出。受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档案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节 听证与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学生应当在被告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听证,学校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对其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听证与申诉管理规定》,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校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人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查工作,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于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校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中的“以上”、“以下”、“以内”等,所指均包括本数字或本内容。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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