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兼修推荐制度型开放
(来源:《经济日报》 2022-11-23)
近期召开的G20峰会及进博会,让“制度型开放”成为热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关注制度型开放的问题,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制度型开放是在扩大商品和要素流动型“边境开放”的基础上,对接并引领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构建公平普惠、规范透明的“境内开放”制度体系,是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制度创新型开放。如今,技术革命不断催生经贸新规则新标准,全球经贸规则竞争日益激烈;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本红利逐渐缩小,需要在规模市场红利基础上,以制度创新红利,形成开放经济发展新优势。
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以及系列功能区建设,出台并修订外商投资法、知识产权法,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参与并推动以RCEP为代表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在国际舞台倡导全球经济治理改革,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踏上新征程,深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将成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途径。
应看到,对接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及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仍有差距。必须综合施策,持续自主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对内,实施开放领域制度创新是基础。应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为抓手,进行制度创新试验,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进一步缩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重点开放服务业限制,制定国内统一的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健全外资准入前和准入后国民待遇制度,落实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外商投资法。在维护国家安全前提下,扩大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领域制度型开放,打造有利于推动高水平开放的制度体系。
提升制度型开放治理能力是保障。应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调动各地方、各功能区开放创新的积极性。加大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开放治理水平,设立相关绩效考核评价标准,促进形成制度型开放的创新意识。建立完善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创新协同机制,打通互有矛盾的政策堵点。健全制度型开放监管机制,开展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利用规则、标准和法律维护国家和企业权益。
对外,构建区域经济合作网络是抓手。建设并维护好上合合作机制、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中非经贸论坛等国际交流平台,全面落实RCEP规则,实施自由贸易区提质升级战略,构建高水平自贸区和投资协定网络。高质量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共建国家政策沟通、战略对接、经贸共赢,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贸易、援外培训等方式,推动中国管理、规则与标准走向世界。
参与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是关键。在维护全球化、多边经贸体制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谈判,提出中国主张和行动方案,增强在规则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推进WTO相关谈判,用好G20、APEC等平台,不断深化全球治理机制变革。
作者:蓝庆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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