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好的足彩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2005专题报道 > 2005年迎新工作 > 正文

2005年迎新工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5年08月26日 编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2005年8月修订)

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目前最好的足彩app依据《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教育法规,对《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确定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必须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被认定为达到学业基本要求。

第二条 学生必须完成听课、自习、作业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学分。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最低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四十五分钟。目前最好的足彩app规定每学分所要求的学生课内外学习时间为40课时。

第三条 学分积点是评价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的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学分积点的高低取决于学分数和学分积点系数。学分积点系数与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相对应,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应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不同专业应取得不同的最低学分数。

第五条 目前最好的足彩app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公共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学分)、学科基础课(要求修满和取得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专业方向课(要求取得必修课学分)三类;按课程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按课程对培养目标的重要程度分为主要课程和普通课程两类;学生进入专业所需修读的最低限度课程为专业入门课程。

(一) 必修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共基础课所列的课程组中必须完成的最低选修学分,以课程组为选修范围。

(二)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必修课、专业入门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方向课。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并取得必修课学分。

(三) 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其中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中除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外的全部课程、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同时结合自我培养的需要修满并取得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四) 主要课程是指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对完成专业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的课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由本专业确定。主要课程的学业成绩要求高于普通课程。

第六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如学位论文、军事理论与实践、专业实习等为学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同时,必须取得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取得毕业资格并达到学校要求的英语水平,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其他要求,方可取得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第七条 学分积点为学分数与积点系数的乘积。它用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积点系数按对应的百分制、五级制成绩等级作如下规定:

90-100

优秀

A

4.0

85-89

A-

3.7

82-84

良好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合格

D

1.0

60以下

不合格

F

0

第八条 学分积点的计算方法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即:

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即:

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即:

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即:

主要课程的学分积点除以主要课程总学分数为主要课程的平均积点。即:

学分总积点除以总学分数(学校规定的达到毕业条件的最低总学分数)为总平均积点(GPA),即:

第九条 学生所获得的主要课程学分平均积点是学生能否取得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第十条 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的课程安排选修课程的过程。选课是提高学生素质,扩展学生发展空间,为社会提供基础扎实同时又个性鲜明的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因而学生选课应考虑社会需要和培养方案的要求,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条件的所提供的可能性,考虑专业需要和个人志趣以及先修课等因素。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必须学完先修课程并取得学分后,方可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选修课程首先必须满足主修专业的需要,选修专业培养方案所确定的课程。选课过程包括预选、正选和补退选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 在满足先修要求的情况下,经教务处同意,学生可以跨学期选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学生获得的学分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数,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学生选课超过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选课范围并取得学分,超过部分应按学分交纳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依据教务处制订的下一学期课程安排,并根据院系领导、教师的指导和课程简介选修有关课程;如所选课程因课程人数限制等原因无法选修,可改选其它课程,或在以后的开课学期中选修。

第十四条 所选修的课程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不允许退课;学生选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所列课程未经允许擅自中止课程学习者所选课程学习成绩计为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五条 除毕业学期外,学生不得连续两学期每学期选修学分低于12学分;小语种各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高于30学分,其他专业每学期选修学分不得高于26学分;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每学期选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32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前两年必须修完或基本修完所在或所拟选、拟转专业要求的入门课程,否则不能进入专业课程学习。

第三章 免听、免修

第十七条 免听是指学生经允许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而只参加期末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习方式。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力申请办理免听手续,程序如下:

(一) 欲免听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开始授课后四周内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

(二) 经任课教师考核批准后,报课程所在院系审核;

(三) 院系将免听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报及所使用的考核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四) 经教务处核准备案后,学生具备该门课程的免听资格,可以在不参加课堂学习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除教师对课程有特殊要求外,学生可不参加平时测验;

(五) 经教务处批准,对于个别已经停开但学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必须选修或重修的课程,允许学生申请免听。

(六) 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其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

第十八条 免修是指学生已经达到某门课程的学习要求经教师允许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分授予方式。学生可以在每学期期中申请办理下一学期的课程免修手续。程序如下:

(一) 拟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开课前一学期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联系,报任课教师审核;

(二) 学生所在院系将通过开课院系审核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

(三) 学生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核或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者,经教务处批准,获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学业成绩。

(四)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五) 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推荐,学生在课程开始授课后四周内按本条(二)(三)款取得免修资格,由任课教师命题,教师所在院系核准,参加教务处专门组织的免修考试。

第十九条 教育部规定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与实践课、思想品德课等课程以及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不得免听、免修。

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外, 其它课程均可免听、免修。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重修是指学生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而重新修读同一课程的学习过程。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重修。具体规定如下:

(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考试不及格课程均允许重修;公共基础课,除必修课和专业入门课程外,其他课程不及格可不重修,另选其他课程取得相应的最低必修学分,但原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考试成绩保留;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必须重修。

(二) 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无论是在延长期前发生的不及格课程还是在延长期内发生的不及格课程,只给一次重修机会。

(三) 凡第八学期课程学习不及格同时又未提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给予一次重修机会,学校将在该课程结束后一年内安排其重修。重修仍不合格者,以未完成学业计。

(四) 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 因考试作弊、旷考、无故缺课超过有关规定等违反校纪校规问题必须重修的学生,只在毕业学期提供一次重修或考核机会。

第二十三条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初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重修的程序:

(一) 申请重修的学生需在每学期期初选修自己拟重修的课程;课程选中后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填写重修申请表;

(二) 各院系对申请重修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核;

(三) 通过审核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确认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重考是指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虽然及格但未达理想目标,申请同一课程第二次考试的成绩更新办法。学校允许所学课程成绩已经及格的同学参加重考。重考课程范围限定为学生所属专业的主要课程。

第二十六条 重考条件:

(一) 每学期重考的课程为申请重考学生上一学期的考试课程;

(二) 申请重考的课程应为以闭卷笔试进行考核的主要课程;

(三) 申请重考课程的课程成绩不低于60分(含),不得高于71分(含)。

第二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重考次数仅限一次,重考课程最终成绩不得高于77分(含)。

第二十八条 每人每次申请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3门。

第二十九条 重考课程的申请时间为每学期注册日。

第三十条 办理重考的程序:

(一)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 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开具重考申请单;

(三) 学生持申请单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领取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 重考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

第三十二条 重考课程的命题与试卷评阅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院系进行。

第三十三条 重考不能缓考。如因生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考计。重考旷考以零分计入重考卷面成绩,替代原课程成绩,该门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三十四条 重考课程的卷面成绩严格按原期末考试卷面成绩所占比例记入最终课程成绩,和原课程成绩比较后取其高者计入课程成绩,并按该成绩计算其学分积点。

第三十五条 重考课程最终成绩与其它课程成绩等同对待,可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评估、推荐免试研究生等评估考核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主修辅修

第三十六条 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目前最好的足彩app实行主修辅修制。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主修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按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专业或专业方向;辅修是指学生在以一个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业者,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辅修专业由学生自愿选修,只选一次,实行学分制管理。参加辅修的学生只要修够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辅修专业的学业。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手续。

第三十九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前两学期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积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

(二) 申请辅修之前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 不能申请与主修专业学科基础课程相同的辅修专业。

第四十条 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填报“辅修专业申请表”三份,由院系领导审核后,送辅修专业所属院系备案,同时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辅修专业申请表”一份存学生主修专业所属院系,一份存学生辅修专业所属院系,一份交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院系负责管理。辅修学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成绩记载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

第四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资格:

(一) 自批准辅修后一学年内所取得辅修计划学分低于6学分;

(二) 所修辅修课程出现2门以上课程(含)重修;

(三) 有旷考或严重缺课现象;

(四) 辅修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

(五) 因故自动放弃辅修专业学习;

(六) 不缴纳辅修费用。

第四十三条 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须到学生所在院系办理取消辅修资格的有关手续。未能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取消辅修资格。

第四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学分;辅修专业不及格课程不影响其申请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费用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

第七章 双学位

第四十六条 为了适应当代学科互相交叉、互相渗透的趋势,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校实行双学位制,允许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另一学位。

第四十七条 双学位制是指某专业本科学生在主修某学科学士学位的同时,选择修读另一学科学士学位的培养制度。修读双学位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双学位由学生自愿选修,实行学分制管理。双学位生修满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且全部课程学分积点达2.0以上(含2.0),完成并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即可获得双学位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已修读完辅修专业所有课程的学生,亦可申请修读所辅修专业的双学位。

第五十条 选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前两学期各门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且已修课程学分平均积点达3.0以上(含)或平均分达78分以上(含);

(二) 申请选读双学位之前未曾受过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时,办理学生申请双学位手续。

第五十二条 符合选读双学位条件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填报《双学位申请表》三份,由所在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教务处于每学年春季学期末公布选读双学位的学生名单。《双学位申请表》一份存学生主修学位所属院系,一份存第二学位所在学院,一份存教务处。

第五十三条 学生所申请第二学位一经确定,不允许更改。

第五十四条 双学位生的学籍管理仍由其主修专业所属院系负责管理。双学位生根据所选课程随班听课、参加所学课程的各种考核,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成绩登录办法与主修学位课程相同。

第五十五条 双学位生在其主修学位取得的课程学分,可以替代双学位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的学分,但替代学分不得超过双学位全部学分的四分之一。替代学分部分仍须按学分交纳费用。

第五十六条 双学位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双学位资格:

(一) 自批准辅修之日起一学年内取得双学位课程学分不足8学分(不含替代学分);

(二) 所修辅修课程出现3门以上课程(含)重修;

(三) 有旷考或严重缺课现象;

(四) 在修读期间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

(五) 自动放弃双学位学习;

(六) 不缴纳双学位费用。

第五十七条 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须到学生所在院系办理取消双学位资格的有关手续。未能取得主修学位的学生,不能取得辅修学位。

第五十八条 双学位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的学分。

第五十九条 双学位不及格课程不影响主修学位。

第六十条 取消双学位资格的学生已取得的双学位学分,如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否则,只提供所修课程成绩单。

第六十一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其费用按学分数收取。

第八章 毕业和学位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和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后具有毕业资格;同时,学生可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修读专业所在院系学位委员会提出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申请。本专业学生如无特别说明,院系可默认其在毕业学期申请学士学位;缩短、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选修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按学校规定不具备毕业条件和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不在此列。

第六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达到了学校的要求并完成了全部学业,学校准予毕业。

第六十四条 学生达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者可以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章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试读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互为补充,同时施行。

更多资讯请关注学校官方微信、微博

投稿邮箱:news@uibe.edu.cn读者意见反馈:xcb@uibe.edu.cn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宣传部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5-2021 UIBE All rights reserved.
校内备案号:外经贸网备3141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