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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奈尔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


发布时间: 2013-11-18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中指出: 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加快大学章程的建设将成为十二五时期我国高等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为了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笔者对美国康奈尔大学章程文本进行了分析,现列述于后,以就教于方家。

一、康奈尔大学章程的基本内容

在全美四千多所大学中,私立大学以其建校时间长、教学质量高而闻名于世,其中尤以常春藤( Ivy League,亦译作常青藤) 联盟八所大学最为著名。相对于其他常春藤大学来说,于 1865 4 27 日建校、1868 10 月正式招生的康乃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 是其中最年轻也是其中唯一公私兼有的高校,是八个常春藤盟校中唯一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康奈尔大学建校以后,在很短时间内才创办的就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这与其特色鲜明、具有革新意识的大学章程不无关系。

现行的康奈尔大学章程是经由 2008 5 24 日修订后的版本,该章程由25 章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章程I,大学,包括校名、校址、校徽、财政日、学年、大学的目标与权力、院系和其他独立学术单位;章程II,董事会,包括董事会的权力、人员构成和任期、董事会委员进行的提名与选举、由校友及其他选民进行的选举、董事会议法定人数、名誉退休委员;章程III,董事会各委员会,分别在人事、学术事务、投资、审计、财务、政府关系、校友事务及发展、调整议案等方面设立各个委员会; 章程IV,年度审计; 章程V,校长,包括任职条件、权力、义务和任期; 章程VI 和章程 VII,规定了院长、大学其他行政人员、副校长和副院长的选举方法、任职条件、权力、义务和期限; 章程VIII,负责财务和行政的执行副校长; 章程IX,大学秘书; 章程X,大学法律咨询顾问; 章程XI,大学内部管理; 章程XII,大学教授会( University faculty),包括人员组成、功能及其院长; 章程XIII,各学院和系部( College and School Faculties) ,包括学院人员组成、权力和职责; 章程XIV,学位授予; XV,院长、主任和其他学术人员; 章程XVI,教学和科研人员的聘任和任期; 章程XVII,客座教授,包括任职条件、权责和待遇; 章程XVIII,交通及停车规则; 章程XIX,学术顾问委员会; 章程 XX,医疗中心;章程XXI,赔偿; 章程XXII,利益冲突; 章程XXIII,杂项规定; 章程XXIV,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机会; 章程 XXV,章程修订办法。

二、康奈尔大学章程的特点分析

() 办学理念,表述明确

康奈尔大学章程明确了大学的理念、发展目标、办学宗旨、主要任务等,并且与大学的特色、定位密切相关。

首先,章程在第一章大学中指出康奈尔大学的校训,即大学创建者埃兹拉?康奈尔的题词:让任何人都能在这里学到想学的科目。体现了康奈尔的平等、公正、学科综合的办学理念。并且康奈尔创立这所大学的目的,是要建成一所对所有学生开放的大学,不论其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及经济能力皆可申请入学,康奈尔大学因这一革新性的教育理念被誉为第一所真正的美国大学。

其次,章程规定了大学的使命是作为政府赠与土地的受赠方,通过自身的努力服务于校友、社区、州、民族和全世界。可见,康奈尔大学的使命主要是坚持不懈地参与社会和服务公众,主张将个人与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突出个人对社会的服务,体现了其社会本位的价值观以及回馈社会资助的责任和感恩意识。

再次,康奈尔大学章程还规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工业课程的自由性和实践性教育,学校主要教授与农业、机械相关的学科知识,包括军事战略等。可见,康奈尔大学虽然提出要让任何人都能在这里学到想学的科目,但它并非纷繁复杂、没有侧重点,而是将农业、机械学科作为重点发展学科,体现了其作为政府赠与的学校,重视实际应用知识、服务社会的办学特色。

() 体制运行,浓墨重彩

综观康奈尔大学章程的章节,不难发现,章程的内容安排具有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具体细致的特点,包括对大学的使命、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教育经费来源、财务制度、教学人员的聘任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方面的细致规定,甚至还具体到对交通规则和车辆停放的规定。同时,重点突出也是康奈尔大学章程的特色之一。它侧重于对董事会及其下属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的规范,对大学行政管理人员权责严格具体的规定,对各院系人员职责的划分,这为大学有章可循,实施有效的制度管理奠定了基础。

首先,规定了大学章程的董事会制度。章程中指出由董事会监督大学的运行,对其权责作了明确的规定,董事会拥有对学校的最高管理权,对全校发展战略、学术、行政、财政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监督这些决策的有效实施。康奈尔大学的董事会由64名成员组成,包括4名兼职成员,1名世袭成员,3名被任命成员,56名董事会成员(分别由董事会、校友、教师、学生及非学术性教职工选举产生)。可以看出,康奈尔大学注重校内与校外的联系,董事会成员由来自学校、政府、企业等社会各阶层的人士组成,体现了多样化、民主化的治校理念,有利于学校获得社会和政府的支持。章程用了三分之一的篇幅,分别从成员构成、选举方式、权利义务三方面对该校的12个董事会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其次,内部管理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受董事会的委托,作为大学的行政长官和教育官员,管理学校内部日常事务。校长不仅要对一个董事会负责,同时要对教职员工负责,校长主要负责建立一个议程,提出一个方向,帮助教职员工就一个具体方向达成一致意见,对大学的事务管理进行一般性监督。章程中规定了校长对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研究人员的任命权,并负责实施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并且依据此制度对学校各方面的经费与财务活动进行协调与控制,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大学自主的人事权和财政权,使教育管理机构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以避免行政干涉教学、学术的现象。同时,康奈尔大学章程将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分为十几个等级,这些等级也是任命的结构,对每一个级别的教职工的任命或提升均需按照程序经过校长的批准生效。

再次,教授参与大学事务的管理。教授治校意味着学术与行政的分离,康奈尔大学的教授治校是通过设立大学教授会并赋予该组织相应的权利来实现的。所谓教授治校" 的核心,就是要打破教学与管理之间的非正常壁垒,让大学的真正主体———教授及其全体教师能够自主地参与学校管理,这有利于形成大学的民主风气及学术的真正自由。按照康奈尔大学章程的规定,教授会有权对任何涉及全校性或多个学院的教育政策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但议案需由不少于 7 名不同学院指派的教授会的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有权约见学校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的委员会成员。教授会主席由教授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3年。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教授对大学事 务的民主管理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大学的学术性与独立性属性。

() 章程修订,频率较高

大学的发展随着大学自身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迁,西方国家的大学章程也会随着大学的变迁而不断撤消、修改,基本上每年都对大学章程进行更新。近年来,康奈尔大学章程修订的时间分别为2005125日、2007127日、2008524日,最新版本的康奈尔大学章程距上次章程修订的时间仅隔了一年零四个月。较频繁地修改章程,保障了章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章程的贯彻、执行,而且章程的修订并不是随意的。康奈尔大学对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做了明确的规定,康奈尔大学章程第25 条规定:只要多数董事同时出席并投赞成票或者三十张一致票,这些规章都可以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被修改。但至少须在会议前五天通知董事会成员,并呈递要修改的内容。可以看出,康奈尔大学章程的修订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体现了大学章程 的严肃性、合法性、民主性。

三、康奈尔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

() 大学章程要彰显有特色的办学理念

我国的大学章程虽然具有合法性,但是基本上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与学校有关制度的机械结合,最突出的问题是办学理念雷同,没有个性特色,各校之间相互模仿,为章程而章程。从本质上讲,有特色的办学理念需要对学校的使命、办学宗旨、办学目标等大学的根本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然而,从我国公立大学已经颁布的章程中分析发现,有关办学宗旨、教育形式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如几所大学的章程中都指出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这些都是一般意义上的阐述,而且可以是任何一所大学的办学宗旨。为了祛除这种千校一面"的诟病,我国大学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应积极借鉴康奈尔大学章程在办学宗旨规范方面的经验,使章程中关于办学宗旨的规定既能结合实际又能彰显特色,既反映国家要求又显示学校内涵,起到切实的规范和引领学校发展的作用。

() 大学章程要有可操作性,减少抽象性表述

我国的大学章程在条文的表述上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大学章程中规定,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具体提供哪些帮助是更为重要的,但是在章程中并没有体现出来。此外,由于对大学党委和校长的职权划分规定不够具体,在实践中容易混淆党委和行政的关系,从而影响了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我国的大学章程要克服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就应该向康奈尔大学学习,面对错综复杂的大学治理问题,应该有实质性的内容,确实起到指导作用,而不是空泛如水,应对各个方面有侧重点地进行详尽规定,尤其是重视对各个行政部门的职能及权限的规定,保证各部门能够在校长的主持下各司其职。

() 大学章程应对教授参与管理"有明确的规定

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人员应参与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这是包括康奈尔大学在内的世界一流大学的普遍做法。教授参与学校管理应作为21世纪大学章程中的重点内容予以表述,然而在我国,对教授参与学校管理不够重视,所以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尽管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成立了学术委员会(重大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再由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决策) ,但没有对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详尽规定,致使许多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中的绝大部分是有党政职务的教授,没有党政职务的教授进入学术委员会的很少,这样就容易造成学术委员会有名无实。因此,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应对教授参与学校管理给予明确表述,对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的组成要有明确的规定,这更有利于发挥教授对大学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利,从而健全学校的监督机制。

() 完善大学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

一方面,大学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要体现其合法性。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宪 法,国家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为大学章程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然而,我国《高等教育法》并没有对大学章程的修定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并没有成文法可参照,这就导致了章程的修订程序不一致,影响了大学章程的权威性,而现代高校中的司法案例多是与程序不合法有关,这是我国大学章程的致命弱点。因此,为了避免以上弊端,我国《高等教育法》的修订也就迫在眉睫。另一方面,大学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要体现其民主性和可行性。一般我国大学章程是在参照成文法制定的程序下,至少要经过章程草案的提出、草案的审议、草案的通过和公布的过程。然而,在章程的起草过程中缺乏程序规范,参与章程起草的人员组成不科学,教育主管部门对章程的审批 形同虚设,大学章程的公开度、透明度低,影响了章 程的实施效果。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借鉴康奈尔大学的章程制定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在我国,大学章程起草小组成员不能都是行政人员,应该是学校各个层面的主体,包括学校领导、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都要有代表参与,这样的起草小组创造出来的章程才能够切实反映学校的全方位情况,充分表达各方利益诉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办学的基本问题应认真协商和沟通,达成共同意志,切实履行其核准权。章程颁布后,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人们对大学章程的了解,以便大学章 程的规定付诸实践。

大学章程要根据社会的变化适时地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修订,使章程与实际相吻合。而不能像现在我国多数大学的章程那样,一旦出台,便束之高阁,使之成为应付高校评估与上级考核的空洞口号,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造成国内大部分章程都大同小异。因此,我国的大学章程应该像康奈尔大学章程那样,随着大学内外的变迁按照修订程序而不断地更新章程,使大学本身的发展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兰州大学教育学院 李硕豪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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